逻辑中的概念之“共相与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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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逻辑以概念论为起点。概念(concept ),普通亦曰名词 (term)。现为明其切实原义,先曰概念。后符号化,亦得曰词。逻辑中的概念与心理学的“观念”不同。后者表示主观的态度,前者则代表客观的义理。观念是动态的,表示主体对于外物的反应或联想,由之以引起指点于未来的行动。譬如见橘子引起可以吃的观念,见笔引起可以写字的观念等,它不必表示外物“是什么”的确定认识。概念则表示外物“是什么”的确定认识,它是静态的,它表示认识的对象,是客观的义理。对于外物有了概念,即表示有了确定的认识,认识了一个客观的义理。譬如这颜色是“红的”,这图形是“方的”,人是“有理性的”“可死亡的”等。这里所谓红的、方的、有理性的、可死亡的,都是概念,都代表客观的义理。当然,心理学的观念亦可逐渐转化而为概念,在主观的态 度、反应或联想中渐渐透露出“客观的义理”,但这一层在这里可不讨论。现在要说逻辑中的概念,共相与殊相——
逻辑中的概念既是指客观的义理而言,则概念就是这里所谓的“共相”。“共相”( universal )就是指“普遍的东西”而言,即“有普遍性的东西”。什么是“有普遍性的东西”?“普遍性的东西”指什么言?你不能从“具体的物件”上说这个是普遍的,那个是普遍的。西哲有云:“天下无两滴水是相同的”(来布尼兹语),这是真理。依此,普遍性的东西决不从具体的物件上说,亦不指具体的物件言。它必须是指“义理”言,必须是从“义理”上说。义理亦可简称曰“理”。“方的物件”不是普遍的,而由“方的”一形容词所意指的“方性”即是普遍的,此就是“方的”之所以为“方的”之“理”,此理即曰共相,亦曰概念。红的、圆的、 有理性的、可死亡的等,都作如此解。依此,共相有以下三种特性。
一是“抽象”的。抽象是说从具体的物件中单提出其特性之某一面。譬如从“方物”中单说其“方性”之一面,即为抽象。故抽象有将一具体物打开之意。所谓打开,当然不是用手去打开,而是 用“思想”去分解。依此,抽象是思想上的事。抽象的理(共相) 即是所思的对象。因为它是抽象的,所以是挂空的。它原是附着于具体物中,因为用抽象把它提出来,所以它挂空。
二是“普遍的”。普遍是说它不为某一具体物所限。譬如“方的”一形容词不只可用来单形容某一方物,所有的方物都可用它来形容的。“有死的”一形容词不单只用来形容孔子、孟子,所有具有此性的存在都可用它来形容。由方的、有死的诸形容词之可一般应用,即可显示“方性”“有死性”诸理之普遍性。故“因明”(佛敎的逻辑)说共相:“如缕贯华,义通于他。”意即谓:如一条线将众华贯穿起来,其义不只为某物所限,而可以通于他物。因为它有普遍性,所以它不为空间所限;它无空间性,这亦正因为它是抽象的理。
上述三种特性是共相的特征。明白共相,反而即可了解殊相。殊相(particular )即特殊的东西,此即指具体的物件言。具体的个人、具体的红色、具体的方形,乃至一切物理现象、心理现象都是殊相;此则无有相同者,故曰殊相。依此,殊相的特性如下:
一是“具体的”,此与“抽象的”相反。
二是“特殊的”,此与“普遍的”相反。
三是“变化的”,此与“永恒的”相反。
总之,殊相可定为:在时空中存在而可变化的具体的特殊物。共相则定为:无时空性而永恒存在的抽象的理。是则共相指“理”言,殊相指“事”言。此所言的当然只限于逻辑中的概念所表示的理,外乎此,譬如形而上学、道德的,则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