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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与做正当之事

(2019-09-11 23:14:45)
标签:

生活

思考

文化

杂谈

分类: 思考

一天的主旋律依然是修改《经济与社会》练习册,总是感觉我们的习题大多是从经济政策方面出发写的,或许也有好处吧。毕竟孩子们长大面对国家的市场、在我们国家进行经济活动,或者几乎没有人会像我一样,到现在为止对经济的了解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书中言说的理论。就是今晚大洪饶有兴致地说明天演讲,关于供求与价格的关系,他也选择了最近猪肉上涨的社会现象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很接地气。而我,对于市场价格头脑中能想到的是经济学的理论,以及理性思辨中懂得德慧的意义。这些距离我们真实的经济有点距离,不过,还是把我想到的记录一下吧——


市场价格与做正当之事

约翰•卡格尔(John Kagel)及其合作者证明了,老鼠是古典经济学效用最大化选择理论的“忠实追随者”。这个实验是将一只雄鼠关在一个有两个杠杆的笼子里几天。每次老鼠踩踏第个杠杆,就会得到一些准备好的食物每次踩到第二个杠杆时,就会流出准备好的水。踩踏杠杆是老鼠获得食物和水的唯一方式。实验者控制着全部数量的食物和水,每天踩踏十次杠杆后,就没有食物也没有水了。食物和水的总量就是老鼠一天的“收入”。他们也控制着老鼠踩踏杠杆的次数。例如,某天,老鼠可能需要踩踏两次食物杠杆才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而踩一下出水的杠杆,水就够喝了。假如这只老鼠偏好少碰几次杠杆来得到一定数量的水和食物,那么它得到食物和水而需要分别踩踏的比率就等同于食物和水的相对价格。实验进行了几天以后,给定它的总体收入和价格比率,老鼠会发现自己最中意的食物和水的混合比例。接着,实验者改变它的收入及价格比率来看老鼠的行为是否符合古典经济学家的选择模式。这个实验的主要发现是:事实上,老鼠的行为完全符合效用最大化!任何时候价格比率发生变化,它都会通过消费更多的“便宜”部分来改变自己对食物和水的消费量。

由此,古典经济学试图以效益最大化来观照人的行为。而我们知道,动物的行为仅仅由冲动产生的需求所导致,并且这种需求以一种相当明确的方式指导着它们行动。但是,人类进行选择的能力,将我们与动物区分开来,让我们不仅在偏好和结果(消费组合)间进行选择,也包括在偏好间进行选择。与猫和老鼠不同,我们可以自己思考:“我想要这个吗?”或是“我不喜欢读书思考,但是我喜欢该多好”甚至是“去年我多么不成熟啊,感谢天感谢地,我再也不会做那么愚蠢的事了。”所以,教科书中的经济学家提出的行为模型,并不能解决所有复杂的动机,而恰恰是这些动机,才能让人的生活变得有意义。特别是幸福的生活,福利、自由与德性并不仅仅是满足偏好、效用最大化那么简单。

市场价格与做正当之事

下面是《公正》一书中的事例:2004年,飓风“查理”夺去22条生命,导致11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面对天灾,冰块、桶装水、屋顶修理、发电机以及汽车旅馆都涨价,引发了一些与道德和法律相关的棘手问题:物品和服务的销售商利用一场自然灾害,根据市场需求随意定价,这是否不正当?如果不正当,那么法律应当做些什么?政府应当禁止价格欺诈吗——即使这样做干涉了购买者和销售者选择做出任何自由交易的自由?

弗洛里达居民们被飙升的物价激怒。弗洛里达律师事务署收到两千多份投诉,其中一些成功转变为诉讼。居民如是说——

A:刚走暴风雨,又来掠夺者,企图利用别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是不对的。

B:这真让我感到震惊,有些人在灵魂深处是如此贪婪,竟然利用别人在飓风中所受的灾难而发财。

C:过高的价格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自由交换。自由市场,是有意愿的购买者自由地选择进入市场并遇到有意愿的销售者,此时的价格依据供求关系而定。而在紧急状况中,被迫的购买者并没有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

然而当执行反价格欺诈法时,有些经济学家却认为,这一法律以及公众的愤怒是错误的。自由经济学家如是说——

A说: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根本就没有所谓“正当的价格”。价格暴涨确实令人恼怒,尤其是被飓风扰乱生活的人,但公众的愤怒并不能成为干涉自由市场的正当理由,通过刺激供应商生产更多的必需品,那看起来过分的价格所带来的好处会远远超过危害。

B说:价格欺诈是一种“情感上强有力而经济上却毫无意义”的表达。根据市场所产生的价格索价并不是欺诈与贪婪,而只是物品和服务在自由市场中获得的分配方式。把商贩们看做魔鬼并不能加快佛罗里达重建的脚步,而让他们自由地开展业务却可以。

C说:当价格明显高于人们所习以为常的价位时,人们就会指责这是价格欺诈。然而,人们恰好习以为常的价格水平,并非在道德上是不可侵犯的,它们与其他价格一样都不是自由市场的条件。以冰块为例,提高价格有利于刺激别处供应商给飓风受灾地区提供急需物品和服务,冰块制造商会发现这值得它们生产和运输更多的冰块。这并没有什么不公正之处,只是反映出购买者和销售者在交换物品上所给出的价值。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个人如何对待他人,还涉及法律应当如何制定,以及我们应当如何组织一个社会。在争论中,我们发现这些维护和反对价格欺诈的论证,都围绕着三种观念展开:使福利最大化、尊重自由和促进德性。其中的每一种观念都引向了一种不同的思考公正的方式。

市场价格与做正当之事

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是基于两种主张——一种有关福利,另一种有关自由。首先,通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以供应他人所需要的物品,市场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把福利等同于经济繁荣,尽管福利包括更宽泛的概念,也包括非经济方面)其次,市场尊重个人自由,它让人们自己选择给他们所交换的物品定价,而不是把一个特定的价格强加于商品和服务。

反价格欺作法的反对者们借助于这两种为人们所熟知的理由为自由市场进行论证。那么,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如何回应呢?

首先,他们认为社会整体福利并不是由在困难时期所索要的过价格而真正地达到的。即使价能够促进更多的商品供应这一益处也不得不被高价给那无法支付得起的人们所带来的负担所抵消。对于富人而言,在暴风雨中为加仑的汽油或个汽车旅馆的房间而支付过高价格,可能是一件讨厌的事情;然而对那些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这样的价格却造成种名副其实的困难,这可能导致他们滞留于危险地带而不能逃离到安全的地方。反价格欺诈法的支持者们认为任何关于总体福利的估量,都必须考虑到那些在紧急状况中可能由于价格过高而买不起基本必需品的人们所遭受的痛苦与磨难

其次,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坚持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市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被迫的购买者们并没有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如果你与家人正在逃离一场飓风,那么你为汽油或居所支付过高的价格,就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交换,它接近于敲诈。因此,为了判断反价格欺诈法是否正当,我们需要评估这些关于福利和自由的不同说明。

对此,反价格欺诈法的反对者认为:我们也需要考虑另一种更进一步的论证。诸多对于反价格欺诈法的公众支持,都源自于一种直觉的反应而并没有考虑到福利或自由人们对那些乘人之危的人感到愤怒,并希望他们受到惩罚,而不是得到大笔横的奖励这种情绪经常被看做是一种返璞归真的、不应当干涉公共政策或法律的感情而加以摒弃。

然而,对于反价格欺诈者们而言,他们的愤慨不止是一种欠考虑的怒气,它表明种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道徳伦理。愤慨是当你认为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时,而感到的特殊的愤怒,这种愤慨是对不公正的愤怒。这涉及我们可以称之为德性的论证:贪婪是一,是一种不道德的存在方式,尤其是当它使人们觉察不到别人的痛苦时。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恶,还与公民的德性相冲突。在困难时期,一个良好的社会会凝聚在一起。人们之间相互关照,而不是榨取最大利益。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危急关头剥削自己的邻居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因此,过分贪婪是一种恶,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若有可能就应当反对之。反价格欺诈法无法禁止贪婪但它至少能够限制其最露骨的表现,并表明社会对它的反对。通过惩罚而非奖励贪婪的行为社会肯定了那种为了共同善而共同牺牲的公民美德

承认德性论证的道德力量并非就是认为它必须总是超越于其他同的考。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得出结论,一个受到飓风袭击的社区应当作出一个魔鬼交易,甚至以认可贪婪为道德代价——即允许价格欺诈以期望从别的地方吸引大量的屋顶建筑工人和承包商 先修补屋顶,稍后再补救社会结构。然而,我们要注意到,关于反价格欺诈法的争论并不仅仅与福利和自由相关,它也与德性相关——它涉及培育一个良好社会所依赖的心态、性情和品质。

有些人括那些支持反价格欺诈法的人们——发现德性的论证令人感到尴尬,原因是:它似乎比那些诉诸福利与自由的论证,更具有评判性。质疑一项政策是否会加速经济恢复或刺激经济增长,并不涉及对人们的喜好加以评判它假设人人都欢更多的收入而且它并不对人们如何消费加以评判同样的质疑人们在被迫的情况下是否能正地“自由选择”,也并不需要对他们的选择加以评价问题在于人们是否——或在大程度上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

与此相反德性的论证基于这样种评判即:贪婪是一种国家应当反对的恶。然而,由谁来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道多元社会中的公民们不是对这些事物存在分歧吗?难道将关于德性的评判引入法律不会有危险吗?在面临这些担忧的时候很多人都认为,政府应当中立于各种善恶之事,应当不试着去培养良好心态以及反对不好心态

因此,当我们探究自己对价格欺诈的反应时就会发现自己的自相盾之处:当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得的东西时,我们感到愤慨;我们认为,那种在人类痛苦时贪婪掠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而非奖赏,但与此同时,当关于德性的评判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又感到担忧。

市场价格与做正当之事

这一困境引出了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个公正的社会企图推进其公民的德性吗?或者,法律是否应当中立于各种不同的徳性观念,以使公民们能够自由地为自己选择最佳的生活方式?

依正统文本的叙述来看,这一问题划分为古代的和现代的两种政治思考:正统文本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的。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我们不得不决定哪些徳性值得尊敬和奖赏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如果不首先反思那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们就不能弄明白什么是公正的宪法对他而言,法律不可能中于良善生活的各种问题

与此相对,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从18世纪的康徳到20世纪的罗尔斯认为,那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与此相反,个公正的社会,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

因此,古代的公正理论始于德性而现代的理论则始于自由。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对比在一开始就具有误导性。

如果我们把注意力转向那促进当代政治中——并非在哲学家们之间,而是在普通人之间——关于公正的争论,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更加复杂的景象的确,我们的大多数争论都与促进繁荣和尊重个人自由有关——至少在表面上如此;然而,在这些争论背后,或与之相冲突的是,我们经常能看到另外一套信念一一它们涉及什么样的德性值得尊重和奖赏,以及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推进的。尽管我们致力于推进繁荣和自由,我们也不能全然摆脱公正之评判性的一面。那种认为公正涉及德性和选择的信念,则影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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