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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佛山禅城区一对刚结婚三个月的夫妻,每张票收10元手续费帮外来工订火车票,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夫妻二人因牟利超2000元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被刑拘。
看了这则新闻,浮上脑海的不是什么警方执法如山、也不是什么天网恢恢之类的褒奖词语,蹦出的竟然是一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铁道部的新规,互联网购票和电话订票的预售期优先于窗口购票,但购一张票,要在票价之外收5元“手续费”。这有官方规定,不算违法。
佛山夫妇走了同一渠道,多收了5钱碎银子,则被套上了犯罪的帽子!看来,阿Q那句名言,也信不得:“和尚动得,我动不得?”
一些购到火车票的外来工为这对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甚至心存感激。“他们也没漫天要价,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就算我们有时间,自己一来一回去火车站买,花费也不止10元,而且还不一定买得到。”
这充分说明,这对年轻夫妇的中介服务行为,得到了市场的欢迎和认可。
十元手续费与黄牛党的漫天要价有着本质不同:帮不会上网或者没有条件上网、也没时间去窗口取票的农民工的难题,这与倒票的黄牛们一张票动辄加价几十元甚至几百元,有着根本的区别。为什么有关部门不用为“网上售票优先于窗口售票”的不公平规则担责,敏锐发现商机并且满足市场需要的人,却要为此承担刑责呢?
黄牛没有真实的购票需求,而是先通过各种灰色渠道弄来车票,然后高价倒卖给他人,扰乱了售票秩序;这对夫妇只是根据别人真实的购票需求,用别人的身份证帮别人在网上订票并且代为取票,对售票秩序本身不构成任何扰乱。
有律师搬出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来纠结此事,说这夫妇挑战的是法律。他们认为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咬文嚼字的律师,貌似尊重法律,实则是强词夺理,玩儿文字游戏。车票还是你铁道部规定的价格,人家收取的只是帮助网上订票并且代去窗口取票的劳务费,何为“高价”?“变相加价”的套用也显无赖,你铁道部收的那5元,不也是车票票价之外的“变相加价”么?何况还须购票人亲自去取票。如此比来,倒有些五十步笑百步的味道了。
如果这样的中介服务也要以倒票论罪,那岂不是早已废止的“投机倒把罪”又借尸还魂了。
民工回家过年购票仍然处于“一票难求”的窘状之中。
“在此语境中,代买车票只需掏10元手续费,无疑是好事,既少些折腾,还能免除‘买不到票’的焦虑。加收10元帮订车票,在警方看来,是投机;可在民工眼里,这是雪中送炭。但这歧异不是‘死结’:正义并非对法律的僵化践行,还应虑及民众感受。打击‘黄牛’可以,但对便民性的、中介服务式的代购行径不宜举起大棒。”这是许多网民理智的判断。
这对夫妇的代农民工买票的行为,正是替政府弥补了一个久而未解鞭长莫及的漏洞。 民工为“黑票点”喊冤,不是对执法“尺度”的挑战,而是迂回的诉求表达——“买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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