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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
现在,只能用“人在做,天在看”,来描述这宗离奇的判决!
现在,只好用“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睁开眉下眼,咬碎口中牙”,来叙述心中的愤怒!
现在,只得用孟子:“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话,来概述对这法官的评论!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
这情节,人人听了,都会毛骨悚然;人人听了,都会怒气冲天!
就是这等残忍暴虐之徒李昌奎,竟然会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放生啦!
一十九岁的花季少女,年仅三岁的幼童,就这样惨死了!那残忍之徒就这样,“被”活下来了!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法条,顺民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同样的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罪大恶极的罪犯,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竟然平安无事!
虽然法律有专业术语,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神秘。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无须多讲大道理,只是看看罪犯那丧心病狂的手段,就全然懂得了。
“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网友们出离愤怒啦!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这代表了正义,表达了民意,彰显了法律!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药案中的话,套用至此,当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但偏偏李昌奎这厮“命大”,携手云南省高院战败了正义,强暴了民意,挑战了法律!
“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让罪犯逃生的文字,说得平平静静,言之凿凿。省高院法官好淡定!
李犯使暴行凶后,跨省潜逃,公安发通缉令,设堵截卡,天罗地网,李犯走投无路,四天后方被迫投案。
那“放生”文书还说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等,更是如编小说,虚构演义。
两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府及鹦哥村的说明材料可证少女、幼童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
这就是罪犯免死的理由!这就是“积极赔偿”的改判理由!
在这里,法官们颠覆了那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准则!
对比药家鑫案,就可见李案之荒唐、枉法:先是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且法院依法认定有自首情节,但最后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案有和李昌奎一样的认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也有自首情节,但不杀不足以正法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无赦!
正如一位网民所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必然,是社会民意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
药家鑫当天就自首,那愿意赔偿的态度更积极。但他被判死刑了,李昌奎开绿灯了!
法律的天平失衡了!法律的尊严蒙灰了!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亵渎了法律,凸显了司法乱象。
法律公平,法官乱行!有法不依,天理不容!
认定自首情节并不必然要量刑从宽,这当是那些改判的法官们必知的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一一对号入座,李昌奎哪里有可以叫法律网开一面的情节?就是一个法盲,也能从这第八条了看出李犯必杀无疑的理由!
少女幼童死得真冤!改判的法官真昏!
苍天在上!天日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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