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勇敢地说不
(2024-09-09 11:11:23)分类: 抚今追昔 |
某一企业在2020年11月份将拆除的一家原来是国营军工企业的废旧厂房建筑垃圾填埋在附近村子里的一个马路边,用时三天。这个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由当地乡镇政府做为业主,实施单位是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由这个村里的一名干部承包。填埋地是马路边的一个深坑,把建筑垃圾填埋后,外围用石头堆砌成了一个保护墙,占地面积36平方,三调数据现在为耕地,填埋面积大约800多平方,三调数据现在为林地,据说在建筑垃圾之上填埋土壤6米深,表面上现状为杂草。该村一村民于今年五月份期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此一工程填埋的建筑垃圾有重金属污染土地、地下水,本市环保部门已多次对此抽样化验,没有发现重金属污染现象,但举报人持续举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引起了省环保部门的重视,以交办函及会议的形式严肃要求本市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情况上报。
本月四号晚上,我参加了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的调查处理这一工作的会议,安排我局必须得在五号下午六点钟以前把立案调查的决定书送环保局,否则将由纪检部门追究责任。会上,我除了表示按市里要求推进对此项工作的调查外,提出了对立案调查的两点疑惑:一是主体资格的问题,即城管局是否对乡村建筑垃圾处置不当有执法权,二是立案的核心构成要素不可能在一天内获取,即填埋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数量是多少。但副市长态度强硬,表示到时他会亲自坐在环保局里等候,直到各个单位拿出他表态的需要出具的文件为止,哪怕到天亮。
第二天,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渣土所的同志虽然十分不情愿,但还是和当地政府联系,调查了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我通过百度,以“城管局能否对城区以外的固体废物有执法权”或“乡村的固体废物由谁执法”去求教,根本没有发现一起由城管局对城区以外执法的案例,以“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单位”为内容进行百度,得到的一个AI答案也对本案没有多少借鉴意义。从前一天晚上开始,我就与法规股的同志商讨,我们到底对城区以外的地方有没有管辖权,一直没有定论,拿不准。长时间当面和单位法律顾问请教后,顾问最后的明确意见是:我局对此没有执法权。渣土所的一位同志提出建议: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此案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多以前,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可以不立案。等到快要下班的时候,我和法规股长,渣土所长一起与局长商量,是按副市长要求的出具立案决定书还是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情况汇报,当时我和法规股长意见一致,主张出具立案决定书,暂时把这一关过了再说,以后根据情况再撤消立案,免得尴尬,可所长意见相左,以为这样一来后患无穷,最后局长拍板定夺:不予立案。
当天晚上,副市长又召集会议,我借故没有去参会,由所长代会,听说副市长大发雷霆,不能参会又不请假,不服从指令我行我素,强调了“明天早上八点分管副职到环保局会议室报到”后就愤然而去。第三天早上,我看到了所长发在我微信里的,他先一天晚上手机浏览器里搜索到的农村建筑垃圾执法权不是城管局的文字说明和链接,受此启发,我也以“农村建筑垃圾由谁执法”在手机里搜索,得到的一个视频里的一位律师的解答是:农村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管辖。然后,我又花了二十多分钟,观看了南京大学一位讲师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讲座,其中关于大陆处置法中的填埋处置的方法提醒了我,这家企业的填埋行为是合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只不过是利用方式中的低端形式而已。而后,我又把当时环保部门的同志提议的,我们可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立案的条款进行了对照思考,假设我们主体资格适格的话,也只能按第六十三条的第一款即“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处罚,但事实上,直到今天,农村地区根本就没有实施过这一条款,施工单位也不知道要向谁申报备案,城区也才在今年环保督察后开始这么做的,这也是我们不能立案的一个理由之一。上午,我还接到了环保局执法大队长的电话,询问我们对此是否有新的决定,我的回答是:没有,而不立案的理由则更加坚决。当然,八点钟以前,我也是像往常一样在本单位刷脸报到上班。
到现在,我觉得我对这个事情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从这部法律实施后,全国还没有过一起由城管局到农村地区执法的案例,至少说明城管还是大多数人认为的只在城区执法的惯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的各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城管局履行职责的边界只在城区,我们的法律顾问和浏览器里的律师也明确表示,农村里管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环保部门执法,城管局是不适格的。从历史上来说,城管局从来就没有在此事上到农村地区去管过,三定方案上也规定服务区域是在城区,如果要城管局管辖到农村地区去的话,不仅应该在三定方案上进行明确,而且也应该扩大渣土所的人员编制,否则根本不可能开展好这项工作,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城管不适格。从这个企业处置这些建筑垃圾的方式而言,采取的填埋方式是符合规范的。至于举报的理由是重金属污染土地和地下水,而要对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填埋处置建筑垃圾的规范里,没有要求在填埋前进行这方面的检测,尽管这些建筑垃圾来自于一个废旧的军工企业的厂房,可能存在重金属。又因为当时受理申报备案的环保局并没有将此规定落地,企业也不知道如何备案,那么又怎么去处罚人家呢?所以,即便要立案查处,也找不到处罚的依据。至此,在法律上,我的认识应该是非常清晰了。而我的要求渣土所不讲条件地去开展调查工作,是从行政工作的角度去思考的,做为市里的一个工作部门,必须完成交办的任何工作,而不能抵制或者拖着不办。待事实查清楚了后,再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对待这些事情,我的一贯策略是:在原则上,必须得以法律和政策为底线,搞清楚职能职责和适应的规定,在方法上,又得讲究灵活性,要在法律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去变通。因此,我一方面要求要开展调查工作,以服从上级的安排,一方面又要把法律政策搞清楚,不至于乱作为。之所以当时建议先立案然后再撤案应付,是过多地考虑了照顾上级的主观感受。从现在的情况看,不立案的决定确实比立案的决定效果要好。看来,该说不的时候态度一定要坚定,不然,后续的麻烦当真会很多,比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搞无畏的调查,比如要应对可能的举报人,还要承担潜在的乱作为责任等等。而他们之所以这么强烈地要求我们,我也有点理解他们:一是他们要在上级面前表达出他们的坚强决心,坚定手段,二是在可能的追责风险时,能有更多的部门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