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来:异同按断,揆之以理
(2022-11-05 1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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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理校异同逻辑判断《宋史翼》 |
分类: 鲁鱼校语 |
异同按断,揆之以理
——校勘学摭谈第六十六
校勘四法中的理校,多用于苦无版本可校、又无他校可证之时,即着力于从文本内部寻觅证据,进行逻辑判断。其实,理校之法的应用范围还可以扩展。即使有版本可校,或者也有相关文献可参,但在版本异同或文献多歧之际,也需要以理揆之的逻辑判断。这种判断,就可以视为理校的扩展。董理《宋史翼》,遇到一些这类问题,检出数例,略为申说。
《宋史翼》卷一七《赵顺孙传》载:
时以夏初即征民租,顺孙筹籴二千万斛以入庾,而
豫征之法以免。
检元人黄溍《文献集》卷一下《格庵先生赵公阡表》则记作“几二十万斛”,与《宋史翼》所记数额差距百倍。《赵公阡表》详记此事本末:“先是,郡庾赤立,率以夏初征民租。公谓:古者十月纳禾稼,今先期半载,民何以堪?佥曰:此例行之三十年。不然,将有乏兴之忧。公不听,首以俸入及例卷所供助籴本,而抑浮费以继之,籴几二十万斛,迄免预征。”主要以个人之力,不可能筹籴二千万斛之多。以理揆之,“几二十万斛”,当得其实。
卷一九《孙载传》载:
大观中,以朝议大夫致仕。一日,遍谒先垄及尝往来者,未几疾革,问日早晏,盥水焚香而逝,年七十五。
检《宋史翼·孙载传》之史源,《中吴纪闻》卷四《孙积中》条载:“大观中,迁朝议大夫。未几,公亦自上章乞守本官致仕。公体素无疾,先一月,至其先人坟垄,遍谒尝所往来者,若将别然。既亟呼妻子与诀,属以后事。问日早晏,盥手焚香,即寝而逝,享年七十有五。”本传所记“遍谒先垄及尝往来者”,需要时间,以一日之短,几无可能。以理揆之,《中吴纪闻》所记“一月”,方显从容,当得其实。
同卷《王默传》载:
迁通泉令。通泉岁饥甚,不待报而发廪。久不雨,至是而雨。有千顷渠,堙废不知其始,其旁短户积岁不能入赋。因民愿决其源二十里,注之江,岁以大熟。民画像祀之。熙宁中,熊本察访陕夔路,荐默任提举常平,寻除转运使。苗时中馈军兴,奏默管勾文字讨乞弟。
此段记载有不少讹误。其中之一,就是王默的官历。王默从担任通泉县令,“寻除转运使”,升迁未免过速度,不合常理。检这段记载之史源,黄庭坚《山谷全书》正集卷三《朝奉郎致仕王君墓志铭》载:“(熊)本荐君可任提举常平,诏引上殿,会耳瞆不能奉诏,乞得监味江镇茶场。以忧去,服除,转运使苗时中馈军兴,奏君管勾文字,讨乞弟。”据此可知,王默虽被举荐,实际未尝任提举常平。观《王君墓志铭》所载,转运使乃为苗时中。苗时中,《宋史》卷三三一本传载:“徙梓州转运副使。韩存宝讨蛮乞弟,逗遛不行。时中曰:师老矣,将士暴露,非计之善者。存宝不听,卒坐诛。”此事正与此处所记事实相应,可证苗时中其时为转运副使。《宋史翼》节略不当,又改“服除”为“寻除”联属下文,遂成大误。
卷二二《黄荦传》载:
创大丰陂,溉田二万顷。虑其久且废也,买田十亩,
山九百亩,以备修筑之费。
这里“买田十亩”的“十”,袁燮《絜斋集》卷一四《秘阁修撰黄公行状》作“千”。按,审上文“创大丰陂,溉田二万顷。虑其久且废也”,下文“山九百亩”,以理揆之,不可能“买田十亩”之少,作“千”方与前后文规模相当。
卷二二《陈介传》载:
年十三,不以场屋为意。
按,历来固然不乏自幼习举业者,然十三岁少年似乎还不到“以场屋为意”的年龄。检宋 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藁》续集卷二二《陈判官墓志铭》载:“君生五岁而孤,母氏督教甚至。初从学尚右郑公,有能赋声。郑公,世所传八韵活法者,名师也。长事乐轩于网山之里。母氏外家龙江,实与网山为邻,遂徙而居焉。君既有闻于乐轩,不以场屋为意,年三十不应举。”据此可知,本书记作「年十三」当为「年三十」之倒。年届三十,尚不以场屋为意,则是与常人不同之状,方值得特笔载记。
除了《宋史翼》,在《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也有一条须以理揆之的记载。大观二年宰执罢免栏载:“三月戊申,知枢密院事张康国暴卒。”按,表所记张康国卒日在“三月戊申”,然《宋史》卷二《徽宗纪》则记在“三月壬申”。检之朔闰,是年三月乙巳朔,“戊申”为四日,“壬申”为二十八日。此事仅据朔闰考之,难以辨别两条记载之是非。幸而《宋会要》载有一条可资旁证的史料。《礼》四一之二载:“(大观)三年四月二日,(徽宗)幸知枢密院事张康国地临奠。”据此分析,倘若张康国卒在三月四日戊申,而徽宗在将近一个月之后才去临奠,未免不合情理。而三月二十八日壬申已是月末,徽宗在其卒后四天临奠,正值其时。由此可知,本纪记在“三月壬申”是,表作“三月戊申”误。
对于版本异同或文献记载纷纭的最终判断,需要动用校勘者的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云尔,以理揆之之谓也。综合分析各种证据而得出的结论,有力而确实,多可成为不易之论。老吏断狱如是。然以理揆之则须慎之又慎,否则便会成为主观臆断。对此,曾巩就曾讲到过欧阳脩的一个失败的例子。《元丰类稿》卷五〇《金石录跋尾》中《汉武都太守汉阳阿阳李翕西狭颂》写道:
嘉祐之间,晁仲约质夫为兴州,还京师,得《郙阁颂》以遗余,称析里桥郙阁,汉武都太守、阿阳李翕字伯都之所建,以去沉没之患。而“翕”字残缺不可辨得,欧阳永叔《集古录目跋尾》以为李会,余亦意其然。及熙宁十年,马城中玉为转运判官于江西,出成州,所得此颂以视,余始知其为李翕也。永叔于学博矣,其于是正文字尤审,然一以其意质之,遂不能无失。则古之人所以阙疑,其可忽欤!
陈垣先生谈到理校时讲到,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理校之施,往往需要利用各种已知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缺乏其他线索,像曾巩说欧阳脩那样,“一以其意质之”,则很危险。当此之际,固然可以表达校勘者自己的见解在校勘记中进行推测,但切忌把话说死,本着阙疑的态度,出一疑似校为妥。
(原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