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删除“规范灰色收入”后如何惩治“灰色收入”?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式,当代表们拿到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时,看到曾引发多位代表争议的“规范灰色收入”被删除,把原文“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新梦网》
笔者是坚决反对“规范灰色收入”这一提法的,此前曾就其发表了《什么是灰色收入?》一文。笔者认为,世界上的收入只有两种,一种是“白色收入”,即合法收入;另一种就是黑色收入,即贪腐受贿等非法收入。世界上并不存在“灰色收入”,即使查遍所有的辞书也查不到灰色收入一词。当然了,我们的辞书也没有“白色收入”一词,这是另话。
不过在“灰色收入”被删除后,关于实际存在的“灰色收入”并没有被消除,据中国青年报14日报道,“灰色收入虽然被删除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都这样认为。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这项收入大量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部门,必须要得到规范。
尽管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们都认为实际存在着“灰色收入”,必须加以规范,但是笔者仍认为,实际并不存在“灰色收入”,所谓的“灰色收入”无非是某些人想规避贪污受贿罪罚的一种手法,以此逃脱惩治。
为什么这样说呢?请看事实。
所谓的“灰色收入”,正如一些人所说的除“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外的那部分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有价证券、娱乐场所会员卡之类,就这些收入讲,没有一件是合法的,不是受贿,就是索贿,完全应该归入“黑色收入”,即受贿或贪污范畴。无所谓规范,而是严禁。至于说什么讲课费、稿酬、证券收益、投资收益等等,除另有规定不允许的收入之外,都是正当收入,属“白色收入”,不能归入“灰色收入”,因此可以说,只要是收入,除大街上捡到的钱包,没有“灰色收入”可言。因此“规范灰色收入”完全不妥,也没有必要。
不过有人认为,删掉这一说法也留下了一些遗憾。“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把一个收入的模糊地带的规范性提高这层意思没有了,缺乏对收入改革中应该规范的那个地带的表述。”这就是说,删除了“规范灰色收入”,就使很多收入合法化,不利于反腐败。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对。道理就是如果不规范,这些收入怎么办?不是就合法了吗?我也曾产生过这样的忧虑:即使“灰色收入”合法化,无法加以惩治。
但是,问题并非无法解决,这就只有一个办法,坚决惩治“灰色收入”,而非规范“灰色收入”。比如对官员收取的商业回扣、公关所得、有价证券、消费卡、会员卡等等,一律按受贿罪论处。事实也正是这样,如果你没有权利,谁给你送这些东西呢?这不是受贿又是什么?至于私分小金库等等,完全是贪污,没有什么通融可言,更非“灰色收入”。因此删除了“规范灰色收入”之后人们担心的只有一个,即如何惩治“灰色收入”?
文/山右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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