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为普通国民而降的标准应细化
(2013-04-29 11:00:50)
四川芦山7.0级地震,造成至少196人遇难、21人失踪、13484人受伤,其中重伤995人,全省200余万人受灾。为此,四川省政府决定4月27日为全省哀悼日
,这一天也是雅安震后的“头七”。此时,公众特别希望国旗能为雅安地震灾区人民而降,因为这意味着以国家的名义,表达对逝者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同情。
此前,国旗已三度为普通国民而降了。第一次是为2008年5月造成69225人遇难、17939人失踪、374640人受伤的汶川地震。第二次是为2010年4月造成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的青海玉树地震。第三次是为2010年8月造成1434人遇难、331人失踪的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三次天灾遇难人数最少的也远超千人,如果能为约200名遇难者的芦山地震而降,绝对是社会观念的一次大进步。
《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芦山地震是“严重自然灾害”,也造成了“重大伤亡”,更符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最高级别(Ⅳ级)响应条件: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这也是公众期待下半旗的依据。
很多令人痛心的车祸、矿难也符合“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是否发生后也下半旗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这个标准,造成41死6伤的2012年京珠高速信阳境内客车爆燃、36死3伤的包茂高速延安安塞段客车与甲醇罐车追尾等,是否也应下半旗?
可是《国旗法》却规定“可以”而非“应当”下半旗志哀,粗线条的规定留下了过于宽泛的操作空间。面对天灾人祸造成的人间惨剧。官方是否决定下半旗往往偏离了公众情感,却又符合《国旗法》的相关规定。故此,应当对《国旗法》中国旗为普通国民而降的条款加以细化,让其能够制度化且更灵活地执行。
首先,要将“可以”修改为“应当”,只要满足“特别重大伤亡”或“严重自然灾害”其一,就“应当”为普通国民的不幸下半旗表达哀思与关切。其实下半旗已是国际惯例,美国2012年为普通国民下半旗达四次。其次,《国旗法》应当将下半旗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就能为本地的天灾人祸及时下半旗志哀了。比如此次雅安地震,四川全省哀悼日就可以伴随着下半旗仪式。
我国有“礼不下庶人”的传统,所以更期盼国旗为国民而降。当越来越多的人成长为合格社会公民时,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旗法》应当进行修改了,以适应尊重每一个独特生命的现代政治文明。毋庸置疑,国旗为普通国民而降时,会拉近个体与国家的心理距离,下半旗的国旗反而在国民心中冉冉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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