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法制日报18日报道)
70%的举报者不同程度地遭受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从侧面证明了至少有70%的举报人信息从检察机关泄露出来,甚至直接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前者相比,这么多的举报人信息轻易泄露出来更应该让公众大吃一惊。因为这让新闻报道异化成一则警告信息,告诉举报人,你不怕报复就来举报吧,现在你遭到的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还手段“合法”。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好举报人,可以反证法律法规实际上纵容甚至保护了被举报人。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法律法规本身保护不了举报人还是法律难保护举报人?如果是前者那说明目前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无法可依。可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1年就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尽管法规本身不尽完善,但如果严格实行,也不至于让70%的举报人去面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这只能说明是后者,也就是说,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才导致这么多的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简而言之,法律法规本身保护举报人,但是其执行者却没有尽职尽责。
举报,无论实名还是匿名,本质上是公民一种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监督,也是公民本身应主张的权利。国家确实应该从法律层面来明确自己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急需制定一部“举报法”来破除70%的举报人遭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困境,并鼓励举报式监督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尽管这种举报式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但这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积极性的一种体现。
问题是,在“举报法”没有起草之前,所有的举报人是不举报了呢还是承受被打击报复的压力继续呢?这两者都不是我们所乐见的,前者是钳民之口,后者是让举报人承担制度漏洞所造成的伤害。我们更迫切应该做的是,检察机关迅速清查打击报复者是如何获知举报人姓名的,并将这个非法渠道补上。其次是在尽最大可能保护举报人的同时,尽快出台法规限制报复者获取举报人信息,如此一来,虽然不能彻底保护举报人,但至少可以大幅度减少其遭遇打击报复的可能。再次是改革现有的举报程序,将不利于举报人的程序修改,比如将实名举报信发还本单位等。
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关,也和目前法律执行者有法不依有更加直接的关系。在积极呼吁筹备立法的同时,也必须想办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诉求依旧可以通过到检察机关举报这个渠道解决,不能一直等着“有法可依”,让公民承受法律缺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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