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点: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2022-09-13 07: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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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建筑与房地产事务 |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且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发包人亦未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承包人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而发包人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法院可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2.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时,可认定承包人未超工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发包人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未给承包人明确的答复和付款,发包人的该违约行为是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且承包人证据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施工前的基础工程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法院可据此认定发包人构成违约,且承包人未超过工期。
3.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时,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造价结算规则和总造价,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价款。
4.鉴定机构在现场通过对实际施工量勘验形成的计价材料可作为其鉴定依据。——虽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未经质证,但是,该计价表系鉴定机构在现场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量进行勘验所形成,且勘验时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并对勘验的内容知情,该计价表作可作为鉴定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第十四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