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减刑假释程序一览表[冠军律师]

(2018-08-20 08:10:51)
标签:

减刑程度

减刑程序

减刑审批

假释程序

假释方法

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减刑假释程序一览表[冠军律师]

一、减刑假释规定及适用图表

刑罚

种类

起始

时间

间隔

时间

减刑

幅度

法定

情形

备注

5

以上

有期

1年半

以上

1

以上

1年次

悔改或

立功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此限制。

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拘役、3年以下有期、缓刑的犯罪一般不使用

   减刑。如在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刑,

   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减的缓刑

   考验期不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2年次

悔改并立功

或重大立功

十年

以上

有期

 

不少

2

2年次

悔改或

立功

3年次

悔改并立功

或重大立功

3

以下

有期

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

间隔时间。

无期

徒刑

2

以后

 

18  20

悔改或

立功表现

无期徒刑罪犯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新罪应判有期

徒刑以下的,2年内不减刑;新罪判为无期的,

   减刑起始期延长。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年,起始期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13  18

重大立功

死期

缓期

执行

死缓

期间

2年)

 

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

犯罪

死缓犯经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缓期2年)。

15  20

重大立功

 

注:假释:刑法81条:减刑适用条件:判处有期徒刑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特殊情况应经最高法院批准。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83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

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步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七条);

2、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

3、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注: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4、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

注: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5、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

注: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6、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注: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7、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注: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8、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注: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注: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注: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注: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