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的维权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作者:冠军律师
由于天气炎热,汽车自燃现象逐渐增多。关于汽车自燃的原因,目前尚无统一而明确的科学定论。据业内专家分析,导致汽车自燃的原因主要为三方面: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和故障;车辆年久失修、线路老化所致;以及车辆加装、改装等认为操作不当致电气线路短路、机械摩擦起火等引起。
由于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是厂家自己鉴定,所以很不公平的;如果寻求第三方的国家级的汽车质量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一是只有部分城市才有国家级的这种鉴定点,二是鉴定鉴定时间厂、费用大,据说1次也得10万左右。基于上述原因,冠军律师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维权方式,希望在车主不幸碰到自燃后能够更好地维权:
1、汽车燃烧后,及时报警并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实践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认定方面一般有利于车主,它也往往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2、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事故发生48个小时内,如果投保人(即车主)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车主及时告知经销商汽车自燃情况,有利于减少经销商猜忌和疑虑,这无疑增加以后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4、在厂家拒绝做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拿着购车手续及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到消委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帮助。
5、在取得一定效果的情况下,可以到网络媒体再作进一步投诉曝光,以此引起厂家的进一步重视!
6、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经销商承担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车主提高胜诉率。
洛阳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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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依据和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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