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部主体资格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作者:冠军律师
一、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概念: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二、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
如果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但由于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项目部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认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确定:
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为工程而存在,工程竣工则解散。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
司法实践中,项目部对外签订大量民事合同,如购买水泥、钢材,租赁用脚手架,劳务分包等等。因项目部所在地,往往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有时相隔甚远。所以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大多加盖项目部公章,加盖公司行政章不太可行。
如果工程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而不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所以,施工企业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
洛阳马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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