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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的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2014-08-31 17:25:51)
标签:

有期徒刑刑期确定

有期徒刑减刑

有期徒刑处罚

有期徒刑转换

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的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作者:冠军律师

一、有期徒刑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的幅度和种类: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执行
  1、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3、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四、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
  1、判处死缓罪犯的减为有限徒刑的刑期确定: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为有限徒刑的刑期确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7。  

注意: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注意: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五、有期徒刑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冠军律师网】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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