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的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2014-08-31 17: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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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
一、有期徒刑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的幅度和种类: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
1、判处死缓罪犯的减为有限徒刑的刑期确定: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为有限徒刑的刑期确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第7条)。
注意: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注意: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五、有期徒刑减刑
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