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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方法和技巧

(2012-12-19 16:27:10)
标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的方法

利益分配的技巧

杂谈

分类: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洛阳律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依照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作用及功能: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义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限制和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方法和技巧: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3、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规定向其返还;承担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冠军律师网)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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