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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犯罪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2012-07-15 19:29:55)
标签:

醉酒驾驶处罚

醉酒标准

酒后标准

醉酒驾驶认定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醉酒驾驶犯罪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作者:冠军律师

  一、醉驾的概念

“醉酒驾驶”犯罪是指醉酒驾驶导致不能正常回避危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法律依据

所谓“醉酒”,顾名思义,即喝醉了酒的状态。在医学上,醉酒又被叫做急性酒精中毒,是由于一次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在临床上,急性酒精中毒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一般认为,在生理性醉酒情况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状态,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通常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关于“醉酒驾驶”的标准,实践中公安部门通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以下简称《酒精检验标准》)3.4的规定,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注意:1、醉酒驾驶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

2、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也不成立本罪。

三、醉酒驾驶的处罚方法和种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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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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