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处理方法和技巧
(2012-01-07 1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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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量刑和处罚处理的方法处理的技巧杂谈 |
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
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注意: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注意: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批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表现形式
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三、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此处所说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基本农田”,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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