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存量房)买卖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1-06-28 16:56:22)
标签:
二手房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产 |
分类: 建筑与房地产事务 |
第一节
(1)审查经纪公司和其执业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2)审查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证明;
(3)审查执业经纪人的《经纪执业证书》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记手续的证明;
(4)核验执业经纪人的《经纪执业证书》和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经纪公司的名称是否一致。
各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特别提示: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第三节
(1)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四节
1、二手房出让人贷款的处理。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则建议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者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1)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确定贷款银行;
3)提交买卖合同及其他贷款资料交银行审核;
4)同意贷款后与转让方及原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变更协议、转让方退房屋保险费、受让方重新购买房屋保险;
5)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1)监管方与买卖双方签订《监管协议》;
(2)监管方收取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当事人身份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产权登记的收件收据或者产权证(均需原件);买卖合同(原件);
(3)办理产权过户或者/和抵押手续;买入方房款划到监管帐户;
(4)房地产交易中心出产证;
(5)通知买卖双方领证、取款;
(6)三方办理交接、领证、取款、结案。
律师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由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九十六号,由建设部令第四十五号于1995年8月7日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