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认证机构串通,伪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抵押形同虚设
(2024-04-01 10:13:11)融资租赁、认证机构串通,盗取借款人(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再将其制作成所谓抵押人的数字证书,后将数字证书植入抵押合同,还给数字证书另起一个好听的名字“电子签名”——
《抵押合同》属于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一页主文,第二页附件,主文、附件共计二页,第一页靠近右上角处显示:“签署日期 见附件一 《要素表》。”《要素表》确实记载有签署日期,也加盖有抵押权人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骑缝章,但既无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亦无抵押人的电子签名数据,证明“签署日期”是由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方捏造的。
主文落款处虽然有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但经过调查,李大贺律师发现,将这一手写签名痕迹植入该《抵押合同》的主体,不是抵押人,而是合同相对方的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盗取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擅自委托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围绕该手写签名痕迹制作所谓抵押人的数字证书,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受托制作相应数字证书,并非法将该数字证书颁发给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且按照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指示将该数字证书植入《抵押合同》,之后将该数字证书命名为抵押人的电子签名。
例如,《抵押合同》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即所谓抵押人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经过调查,李大贺律师发现:
1、该数字证书的“文档签名者”信息突出显示的是四个大写英文字母,四个英文字母有很多解释,其中一个解释是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属平某保险集团,无关抵押人身份;
2、数字证书的颁发、接受主体分别为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关抵押人身份;
3、验证报告的申请、出具主体分别为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关抵押人身份;
4、但是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却异口同声,均称数字证书是抵押人的电子签名。
故,主文页抵押人的手写签名痕迹,是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串通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姓名权、伪造数字证书等手段实施的,存在数字证书申请主体、颁发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抵押合同》均系伪造,对抵押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载明的车辆不享有抵押权。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代理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