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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平台、放贷金融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电子签名、合同虚假

(2024-03-08 15:40:56)

数字证书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电子签名,但数字证书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电子签名,“特殊情况”指的是数字证书必须满足如下两项要求:

一、数字证书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电子签名的定义,即完全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一定义。

二、数字证书必须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即必须满足四个要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满足以上两项要求的数字证书,意味着该等数字证书至少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三、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

五、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以上三个要求可以概括为证书三性,即证书申请主体特定性、认证机构身份审查严格性、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无误性,具体表现为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一致。

但在某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李大贺律师注意到格式条款类型的涉案《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如下内容:

“居间人······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信息及资料,居间人将保证借款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居间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因电子文件或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对于贷款人损失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贷款人可将借款人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对借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和验证;

······

(7)提供给相关电子认证/存证服务提供者用于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制作、电子存证等用途。”

以上内容,证明现金贷平台、放贷金融机构恶意串通,冒用借款人的名义委托制作、颁发、使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一致,电子签名、合同虚假。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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