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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黑龙江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读后之十四

(2014-01-18 11:23:38)
标签:

党史

黑龙江

抗损

中央党史出版社

文化

分类: 杂谈

历史书最忌讳史料来源有问题,编书者又不加考证,致使同一件事情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比如《黑龙江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书大事记部分413页,1936年6月13日关于六一三事件被判处死刑人员名单有“王甄海、金剑啸、麻秉钧、阎达生、王柱华、吴宝生、许乃人”一共是七人,该条后面有个出处,抄录如下:“(东北局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调查组1953年6月报告,原件存哈尔滨市档案馆,xz2-1综合1-8-118卷)”这是引自档案,应该可信。但是在我的记忆中应该是五人。该书文献资料部分也有关于六一三事件的记述,在253页文字中,除了吴宝生、许乃人之外,前面五位均被判处死刑。文章后面也有个出处:“(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编簒委员会编:《日军暴行录》,第167-173页)”没有注明那个出版社,那一年版。同一件事情一本书出现两个数字这不是笑话吗?更为可笑的是,代表黑龙江省最高科研水平的“黑龙江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说:“1936年8月15日,王甄海、金剑啸、麻秉钧、王柱华、阎达生等20人被处死。其他都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徒刑。”(5页)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一会7人被判处死刑,一会又20人被判处死刑,这就是国家科研课题吗?

我翻出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的《东北历次大惨案》一书,该书有详细的关于六一三事件的档案资料,在45页有一份伪中央警务统治委员会通报(1936年8月22日中警委第278号),该通报中被判处死刑的也是“王甄海、金剑啸、麻秉钧、阎达生、王柱华”五人,只是金剑啸的名字被写成了“金健硕”。可以看出,《日军暴行录》中的文章也是引自《东北历次大惨案》一书。至于多出的那两个人是怎么回事?我们没有看到哈尔滨档案馆xz2-1综合1-8-118卷原件,不敢妄下结论。但值得深思的是《黑龙江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书的编辑者、审稿者、统稿者和专家们怎么就不能细细核对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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