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时代”来了,将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影响?唐红新律师团队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83条。
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终于有了法律上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什么样的权利?
请看民法典相关发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文是关于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的规定,与原来的《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相比,本条不仅修改了见义勇为的表述,而且新增加了见义勇为受害人所享有的特别请求权。
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指的是行为人在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伤害,所享有的赔偿和补偿自身损失的请求权。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容:
一是,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就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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