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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出资设立公司,新公司是否应当对承包人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05-24 17:47:33)
标签:

法律风险诊断

建筑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许可证

合同法

以在建工程出资设立公司,新公司是否应当对承包人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点击收听以在建工程出资设立公司,新公司是否应当对承包人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多种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在建工程作价出资入股。那么如果股东以在建工程出资,如果股东拖欠工程款,新设立的公司是否对工程款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例如: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A公司厂房合同价款2000万元。后A公司将该在建设中的厂房作价4500万元与第三方出资设立了C公司。现A公司尚余8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B公司。那么B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么?

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A公司与C公司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在C公司没有向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的情况下,对于应支付给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应由A公司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清偿。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的出资行为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则法院可以判决A公司的股东向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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