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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挣钱有“道”? 自以为“势”终获刑

(2015-01-26 15:38:49)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场社区主任刘某某因涉贿受贿被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扣留。这让社区的人很惊讶。此前大家伙对刘某某的评价挺高,尤其是社区的 “40、50”人员,自刘某某任社区主任后,随其到处找活干,不仅工资涨了,福利待遇也不错,还经常发劳动补贴,这曾让该团其他单位的人羡慕不已。谁也没有想到,“能干”的刘某某竟然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

  刘某某兼社区物业公司经理。以往物业公司负责打扫卫生、维修等工作,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有从事个体经营经历的刘某某接手后,带着社区工作人员,打着该团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第一年亏损,第二年持平,第三年就翻身了。随着城镇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可承包的工程越来越多。

  在内心深处,刘某某认为只要想办法挣钱,不让团里再给物业公司补贴,自己就是成功的,而且也应该享受一下。

  他忘记了自己的身份,缺乏组织纪律性,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从而一步一步滑向深渊。

  每次承包上工程后,刘某某就找到长期合作伙伴阎某某,从他那儿进材料。“聪明”的刘某某缘于他以前的生意经验,对市场行情比较了解,把材料价格压到最低,然后在开发票时,按照市场的价格开具,虚增的钱则落入自己的口袋中。他曾4次让阎某某开发票虚增,总共获利85573元。而阎某某跟刘某某做交易,虽然没挣上多少钱,但为了薄利多销,为了让刘某某继续从他那儿进材料并及时支付货款,始终与刘某某保持着“合作”关系。

  案发后,刘某某说,他没有拿社区的钱,虚增的钱是他讨价还价的结果,他是个生意人,挣到的钱应该有他的一份。

  他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自己是公职人员,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他还认为帮人拉生意,应该有好处费。于是,他曾以急用钱为由,向阎某某借款30000元,之后未提及归还。

  刘某某干的顺风顺水,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

  2011年,他承包了该团一项大工程,巨额的工程款让他有了占为已有的想法。为了使工程收入不反映在社区的账目中,他与下级承包商杨某补签协议,虚构杨某承包该工程的事实。工程结束后,杨某结算工程款793632.27元,刘某某将其中的70000元据为己有,随后在交完所欠货款后,又将剩余的59890元纳入囊中。

  经过司法人员的教育,刘某某说:“很后悔,平时疏于学习,作为公职人员没有以身作则,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公信力。”他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贪污事实,并全额退赔赃款。

  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刘某某身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215465元,构成贪污罪(其中阎某某作为贪污的共犯也被判刑);以借为名非法收受他人财务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015年1月,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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