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014-05-23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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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4年第209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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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2014年5月19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同时,增报《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9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SPAN>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SPAN>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所得税入库数逐年稳步提高,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所得税预缴率偏低、完工结算滞后的涉税风险。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执行口径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产品在税收上是否确认为完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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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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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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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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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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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现状(下拉菜单)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施工许可的建设规模 |
预售许可的面积 |
可售面积 |
已售面积 |
营业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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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中:普通住房 |
其中:铺面 |
其中:别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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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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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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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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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代理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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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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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项目现状(下拉菜单)有四个选项供选择:①项目未启动;②项目已启动;③项目已开始预售;④项目已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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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表附列资料适用于在月(季)度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使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项目进行申报。
二、表头项目
1、“所属期间”:为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保持一致。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4、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项目名称”: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名称,一个楼盘分多期开发的,每一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填报。项目名称应与企业取得相关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上的开发项目名称一致。
2、第3列“项目地址”:填报项目坐落的具体位置。
3、第4列“项目现状”:填报项目截至到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状态,从下拉选项(①项目未启动;②项目已启动;③项目已开始预售;④项目已完工)里选择一项进行填报。
项目是否启动以动工建设为判断依据,预售以取得预售许可为依据,是否完工应以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第5列“开工时间”:项目未开工的,填报项目预计开工时间;项目已开工的,填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
5、第6列“竣工时间”:
6、第7列“土地使用权面积”:填报项目在所属期内取得的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与所属期内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信息一致。
7、第8列“施工许可的建设规模”:填报项目在所属期内取得许可的建设规模,应与企业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8、第9列“预售许可的面积—合计”:填报项目在所属期内取得的预售面积总数。
9、第10列“预售许可的面积—其中:普通住房”:填报项目在所属期内取得的普通住房预售面积。
10、第11列
11、第12列“预售许可的面积—其中:别墅”:填报项目在所属期内取得的别墅预售面积。
12、第13列
13、第14列“已售面积”:
14、第15列
15、第16列“备注”:填报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与附列资料填报内容有关的事项,例如项目名称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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