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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有哪些?处理办法有哪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土地律师

(2014-02-21 14:28:15)
标签:

土地律师

唐红新律师

建设用地土地权

杂谈

    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涉及到股东出资方式,土地或其附着物的处理等诸多事项,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给投资行为带来极大的影响,北京土地律师为你解读:

    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件及有关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文本;
    主管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复;
     土地规划和利用设计条件。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备的,经批准后可依法签订或补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评估,并由投资方按规定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金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
    拟投资的土地或其附着物已经出租的处理
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经出租,投资合作应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能够解除的,进行投资合作时应由投资方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关系无法解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投资后不应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租赁关系,投资合作合同中应该有相关约定。
    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这里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实践中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下称“合同”)性质的认定如下:
    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利润分配纠纷的处理
    投资数额超出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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