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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故意伤害的应如何赔偿

(2014-02-13 14:38:23)
标签: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伤害罪

唐红新律师

杂谈

    【刑案辩护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 不宜以犯罪论处。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1)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3)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造成造成故意伤害应该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2、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3、精神赔偿金。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5、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6、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7、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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