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
(2014-02-13 1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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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自诉案件唐红新律师杂谈 |
【刑案辩护网】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证据不充分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7)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6、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