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辩护网】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其实教唆犯指的是教唆他人犯罪的罪犯。而教唆之意,即是犯罪人用授意、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现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的理论界上,教唆犯有两种,一种是单独的教唆犯,指的是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行情况下成立的教唆犯。这种教唆犯并非29条规定的教唆犯。另外一种就是共犯的教唆犯。即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实行被教唆的内容的情况。
教唆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其成立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刑法规定,成立教唆犯有以下条件:
1、
教唆人存在教唆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教唆行为包括劝诱、威胁、唆使、指示等行为。教唆行为的着手,是以教唆行为的着手为标准的。
2、
教唆人有教唆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教唆的故意,即缺乏犯罪的主观条件,不能成立教唆犯。
3、
存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教唆人。
4、
该被教唆人在教唆行为当时没有犯意,其犯意是由教唆人教唆产生的;
教唆犯的处罚方法分为以下三部分:
1、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如果教唆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进行犯罪,比如教唆13周岁的人杀了人,这个时候教唆人就不是教唆犯,而是直接构成正犯,即所谓的实行者,直接承担杀人罪责;
2、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那么对于教唆犯来说,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是被教唆人拒绝实施,或者没有拒绝但是也没有实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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