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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2014-02-08 14:36:15)
标签: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杂谈

  【刑案辩护网】刑事司法实践中,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刺探国家秘密如何认定:

    1、窃取国家秘密、刺探国家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行为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如果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实施本罪的行为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

    2、窃取国家秘密、刺探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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