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2014-02-08 1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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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必须注意,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为同种数罪时,是否应当并罚?对此,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行的见解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即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非并罚即难以使刑罚结果与罪刑相适用原则符合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时,也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