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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假释怎么适用?

(2014-02-07 13:22:01)
标签: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唐红新律师

假释

杂谈

    【刑案辩护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适用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直接运用假释。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有在2年刑满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本法第用条第2款的规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假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79年11月23日颁发的《关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考虑是否可以假释或提前释放。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2年期满后第2天起算。

    3.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判断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已具备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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