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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刑?管制刑有哪些特点?管制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2014-02-07 11:54:44)
标签: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唐红新律师

管制刑

杂谈

   【刑案辩护网】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2、 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管制的判决归人民法院,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法院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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