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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的拘传 拘传的程序有哪些

(2014-01-28 10:54:12)
标签:

刑事诉讼

拘传

刑事辩护

唐红新律师

    【刑案辩护网】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1、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

    2、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直接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拘传不具有羁押的效力,讯问之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释放。

    拘传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4、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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