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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既遂标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2014-01-17 1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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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房产

   刑案辩护网】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分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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