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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卫过当行为性质的理解

(2014-01-15 16: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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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唐红新

律师

正当防卫

杂谈

  我们认为,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正当防卫中超出防卫适当必要限度的那部分结果已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即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主观上有罪过性,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因此,要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应首先对防卫过当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作一全面了解。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者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就转化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行为。同时它也表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明显突破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对这种防卫过当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表明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相当于正当防卫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防卫过当行为:首先,必须是在正当防卫意图支配下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意图支配下实施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也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再次,正当防卫必须因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应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正当防卫中,如果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其损害但不是重大损害,或者是虽有重大损害但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所致,则都不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


  要正确认识防卫过当这一行为的性质,必须要明确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正是因为正当防卫合法、合理、合情的内在本质,法律才加以鼓励和支持。同时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还表明法律即主张保护防卫人依法享有和合法权益,也主张保护不法侵害人依法应有的合法权益,要求防卫人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使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也要求防卫人应注意和约束自己的防卫程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时不可挽回,而有效阻止侵害的发生为人类必须,法律因而允许个人的防卫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防卫权以及对防卫权的限制因而产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立法意图在于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从国家各人民利益出发,解除思想顾虑,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又是对正当防卫的补充,因而,对于防卫过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的过错导致其行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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