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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既遂,及信用证诈骗的处罚

(2014-01-15 1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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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唐红新

信用卡诈骗罪

杂谈

一、信用证诈骗既遂的认定

   对于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实务界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信用证诈骗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立法例,行为人利用信用证的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便可依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由此可见,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二、信用证诈骗怎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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