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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立案追诉标准,信用卡诈骗方式有哪些

(2014-01-15 11:35:43)
标签:

北京刑事律师

唐红新

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

杂谈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方式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如使用他人已挂失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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