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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2014-01-12 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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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唐红新

票据诈骗罪

杂谈

  刑案辩护网导读: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种情形。

  与票据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诈骗对方财物;票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如前所述的法定的五种形式。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

  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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