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是否可取保候审

标签:
北京刑事律师刑事案件律师抢劫罪唐红新杂谈 |
刑案辩护网案例:
2007年9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92年5月11日生,系某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某市百货大楼乘坐被害人卢某某的出租汽车,当汽车行至该市造纸厂附近停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卢某某拉出汽车,拖扯中二人一起滑落在路旁的小河里,卢某某呼救,陈某即捂其嘴,将其头揿至水里,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卢的汽车中抢得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2007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于当日对陈某刑事拘留。当日,陈某的父亲和母亲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陈某到案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
刑事律师解析: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解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监护条件,对陈某可以不予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专业才让生活更简单,刑案辩护网律师,让生活化繁为简!
Professional
Criminal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