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辩护网案例:
张某、李某共同涉嫌盗窃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父亲要代为聘请律师,执法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自己未提出聘请律师其亲属不可代请律师,后张某本人又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说聘请律师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张某书面申请提出后,因张某提不出具体律师的名字,公安机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后在张某的父亲再次的请求下,公安机关批准了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李某的亲属也聘请该王某为李某的律师,王某提出会见张某及李某,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批准,后又同意在三天后安排会见。
就以上公安机关的错误之处刑案辩护网律师为您做出以下分析:
(1)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聘请律师不是必须书面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公安机关因张某不能提出具体律师的名字而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请求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4)聘请律师,不须要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因张某涉嫌的犯罪不是国家秘密的犯罪,所以张某的父亲为张某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
(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当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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