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案例,派河首例环境污染案,北京环境污染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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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例,派河首例环境污染案,北京环境污染罪辩护律师
[案例简介]
12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合伙在肥西县小庙镇开办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办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5被告人对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便向水体中排放流入派河。
合肥中院二审查明,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中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计1657212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本生、汪家斌、焦其香、杨善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点评]
环境保护关乎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福祉,发展社会经济,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合肥要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就必须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3年年初,合肥市中院成立了合肥首个“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肥市中院成立这个合议庭,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合肥中院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此次案件的审理,将能够对排污企业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从法律层面惩治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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