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律师解析走私罪: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2014-01-04 07:10:23)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