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军队法律事务的特点与社会律师的介入
(2014-01-03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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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像是一个镀了保护层的相对封闭的社会,所以,没有当过兵的人对军队充满着神秘感,这也是为什么军事题材的影视剧吸引人眼球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样,没当过兵的律师对军队法律事务也不知道如何着手,甚至认为军队律师业务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军队也不同程度存在排斥社会律师参与军队法律事务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了解军队法律事务本身入手。总体而言,军队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军队法律事务类型全面。军队法律事务,从大的类型上几乎包含了所有社会法律事务的种类,同时,还具有社会法律事务所没有的特殊军队法律事务。总的来说,军队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军事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国防安全、军事设施以及武装冲突(维和)国际法等多种类型。
(二)部队及官兵对法律服务需求大。无论是部队贯彻和推行依法治军(军事立法和管理)、服务部队党委首长决策,还是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重大问题处理,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和辅助;无论是组织部队开展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宣讲教育,还是完善战时法律保障预案、培养法律人才都离不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无论是在部队执行国际维和、远洋护航,还是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更需要律师的支持和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部队尤其是基层部队及其官兵在军人(含伤残军人)优待抚恤、转业安置、军人婚恋、军人劳改劳教、军人房屋产权、军队房产租赁、军队企业生产经营、部队大宗采购、军人犯罪等军队方面的业务和案件,以及官兵家庭和亲友的涉法问题(所有这些统称为“部队官兵涉法问题”),大部分是不涉及军事秘密的纯粹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法律事务,是社会律师大有作为的业务空间。
(三)军队法律事务的涉密性和封闭性较强。军队法律事务虽然类型齐全,部队及官兵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大。但是,军队法律事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涉密性和封闭性较强,这就限制和影响了社会律师服务军队的作用发挥。军队的涉密性是造成军队封闭的主要原因,封闭性也营造了部队的神秘气氛。其实,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平安定大好坏境(承平日久)、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整个社会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军事秘密的定义和范围都在随时代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原来属于军事秘密的现在未必依然是军事秘密。同时,大量军事题材的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也在为军事秘密作合理的解密。因此,作为想要服务军队的社会律师一定要重视军队法律事务的这一特性,并弄清楚是真涉密还是假涉密,涉密的程度如何?有时,所谓的军事秘密纯粹是长官意志,因为部队是个强调高度服从意识的团体,官本位思想和长官意识特别浓。
(四)社会律师的互补性较大。虽然,全军部队在2000年就已正式编制军队律师,但军队律师无论是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都不如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处理涉及军事秘密的法律事务方面有他的优势,但是在办理不涉密的部队纯粹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法律事务却不如社会律师。此外,社会律师的优势还体现在以下争执点的把握上:一是法律事务是否涉密的问题。有些部队领导常以这个问题为借口排斥社会律师。二是法律事务的性质问题。是属于军事法律、军队内部事务,还是属于一般(社会)法律事务、军人(公民)个人事务?三是案件管辖问题。是部队军事法院管辖,还是地方法院管辖?军地互涉案件如何管辖?等等。把握好了,社会律师介入的领域就广了。
通过上述军队法律事务的特点分析,不难看出,如果让社会律师介入军队法律事务,既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加强监督,促进依法治军,而且军队法律事务点多面广,事务繁杂,有社会律师的参与处理,还可以节省部队经费开支,减少人员编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那么,社会律师应该如何介入军队法律服务业务呢,我认为以下途径较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争取所在地方辖区政府、相关街道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支持和帮助,与驻地部队有选择地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也可请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来我所交流、讲座。同时,加强与地方民政部门双拥办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一对一拥军优属活动,为残疾军人和烈士亲属献爱心,扩大我所在部队和社会的影响,取得部队和军人的信任。
(二)主动参与部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加强对部队重大事项和改革以及依法治军和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关注,主动参与军事立法活动,积极向军委、各军兵种首脑机关和部队单位党委、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尤其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重大问题处理中,帮助部队和首长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给部队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达到高位推动律师业务的开展。
(三)办好个案带动业务。律师只要有机会接下了第一个部队法律业务,不管是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还是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亦或者非诉讼代理。一定要做精做细做好,而且要尽可能在结案后制作成法制教育DVD或其他视听材料,赠送至原部队政治部门作为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资料,其效果远非其他宣传手段可比。
(五)借助媒体和通讯载体提供服务。可在互联网开设军队法律服务网站或专栏,也可在所里开设军队法律服务咨询专线,随时为部队及官兵解答法律咨询。同时,对咨询的问题,汇编成册,编印部队法律手册发给部队官兵,服务官兵,取信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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