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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一)

(2013-08-10 2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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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罪恶制造的人间奇冤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一)

 

说起冤案来人们不会惊奇,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自然见多不怪。但发生在17年前的福州4.26绑架案则是一桩错得一目了然、错得一塌糊涂、错得触目惊心的冤案。这桩冤案让三个年轻人及他们的家庭陷入了灭顶之灾:两人含冤身陷囹圄17年,至今还监狱服刑;一人悲惨地离开这个世界,——他或许不会留恋这个世界。17年来他们的家人到处奔波,到处申冤,到处求救。但他们没有求到一丝的公正,没有得到一丝的安慰,没有看到一丝的希望。

这桩冤案就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这里发生了世人注目的吴昌龙等人爆炸案、念斌投毒案,这里可能还有更多更可怕的冤案将会慢慢呈现在世人面前。

1996427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县(现为县级市)唐国良发现自己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了,并在家里看到一张“要7万元赎人的字条”。唐家无奈之下报案。同年520日,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已呈白骨,经颅像重合鉴定,证明尸体即为失踪的唐明。此案影响很大,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62日,福清三青年黄兴(时年20岁)、林立峰(时年18岁)及陈夏影(时年17岁)被带到福清市公安局。神探们的一夜之间便大功告成,次日便四处海报宣称4-26绑架杀人案告破。之后当地媒体大肆宣传公安干警的破案经过,并召开了“庆功表彰会”。两年后的19981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林立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夏影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非法拘禁罪黄、林二被告人均供认不讳,确系帮助朋友讨债而发生的。三被告人均对绑架罪提出上诉,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92日作出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411日,福州中院在没有新的重要证据,并对省高院裁定书提出的问题没有解决和回应情况下,加重刑罚,判决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再次上诉。200179日,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故撤销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决,发回重审。

20028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黄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到福建省高级法院。四年后也就是在三被告人被违法羁押长达105个多月之后,福建省高院于20061125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份判决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福建高院忘记了自己之前两次判决里一再强调的“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的事实,而这些重要情节依旧没有查清;第二是,这份判决里出现明显不同的定罪标准,不止一次的提到“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对于非法拘禁罪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定罪的标准只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作出判决的人也清楚,绑架罪是不能成立的。

之后三被告人被投监执行。林立峰因患重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于2008124日含冤而死。

以上是对4-26绑架案整个诉讼过程的概述。

那么,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绑架罪呢?答案是:三人根本无法实施绑架行为,因为三人没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在绑架案发生的时段黄兴与陈夏影人在深圳,分身无术。

那么这样一桩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案件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呢?

万能的刑讯逼供当居首功。在以往的刑事诉讼里,人们对刑讯逼供可谓是司空见惯,但是基本限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大量的证人进行刑讯逼供、非法关押、威逼利诱,实属罕见。在本案案发时间段,黄兴、陈夏影远在深圳,但公安侦查人员的神功面前,他们也只得承认自己就在福清,并且亲手绑架并杀死被害人;林立峰在和别人闲谈时讲了道听说的关于杀死被害人手法便成了自己实施绑架杀人的事实。

林传棋、陈凤珠、陈梅芳在1996412日与黄兴、陈夏影等人同去深圳,直到51日返回福清。当侦查人员叫他们指证黄、陈二人曾中途返回福清时,他们不愿作假证,遭到百般暴力殴打,陈凤珠被非法关押75天;林传棋被关押37天。陈夏影的母亲杨雪云被侦查人员强行带走,进行暴力殴打,被逼作出自己儿子中途回过福清的虚假证据,被非法关押了75天。本案中多名证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威胁、指供。

正因为本案是办案人员生硬编造出来的,必然缺乏起码的、基本的客观证据,或者客观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使得整个案件中没有一个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在本案中存在两张绑架勒索字条,但这两张至关重要的字条是谁写的,如何来的,最终没有确定;所谓的绑架过程中雇佣的柳州货车也在人间蒸发了,没有丝毫的踪迹。

我们申诉律师团成员对判决认定的几个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明显的疑点、破绽太多。这是一个智商正常的人都可以看出问题的假案错案。但就这么一个错案竟然堂而皇之地在却福州、福建两级司法机关面前一而再、再而三地一路错下去。

更让人不敢想像的是,曾经有过多次可以纠正本案的机会或条件:福建省法学会组织福建法学界、司法界专家或领导对本案进行论证,并于20001129日出具了闽法意(2000)第001号法律意见书,对本案存的大量问题提出法律意见。1998731日,福州市公检法联合调查组对已经加入人民解放军的林传棋进行调查,并作出详细笔录,林传棋对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及真实情况(黄兴、陈夏影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作了明确的证言。福建辩护的律师也作了多次调查,向司法机关提供可以明确证明黄、陈二人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但司法人员的破案功劳似乎比案件真相重要的多;司法人员的官帽比公民的人权大得多。

那些手握生杀大权的司法官员们,对这样一种所谓的“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果没有一丝的负罪感,反而觉自己能够顶住压力已经是十分的了不起了。这种荒谬的逻辑不但将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在“不放纵一个坏人”与“不冤枉一个好人”两者中更倾向于后者的价值取向和诉讼理念弃之破履;也将一个公民的自由、人权乃至生命视之如蚁蝼。也正是这种反人道的逻辑,让你们善恶不辨,罪与非罪混淆。再次证实了一个可怕的事实:错案不是因司法人员能力或认识的原因发生,而是他们有意为之! 

这不是简单的渎职失职,而是极其恶劣的犯罪。难道这样恶行就可以大行其道,不能遏止?难道一个个被冤屈生命只能逆来顺受,听天由命?

我试目等待,还有多少个吴昌龙身负冤狱,困于倒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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