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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梦鸽申请李案公开不过是一个矫情的表演

(2013-08-01 2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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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申请李案公开不过是一个矫情的表演

 

 

今天(7月16日)下午16时,李某某案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他的微博上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其内容如下:

“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微博附有署名为“梦鸽”的声明全文:

“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得以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全面真实的交代,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丰的监护人,现申请贵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本案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公开透明,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

申请人 梦鸽 ”

 

尽管这份公开声明是以梦鸽的名义的发表的,不过人们更愿意相信是兰和律师的“大手笔”。想想这种推断也是很有根据的,因为这位兰和律师早就声明是梦鸽的家庭律师,因此,梦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声明,也就应该是出自兰大律师之手了。更何况,其发出的渠道还是兰和律师的微博呢?

如果这种推断是正确的话,那么,上述声明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与其说是为了表达对于公正的追求,不如说是一个矫情的表演,更为准确些。而且这个表演手段并不高明,而且还透露出表演者的法律功底、语言功底都不怎么样。

首先,这份声明的提出的要求,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如果说真是兰和律师真实意思的表达,那只能说兰和律师不懂法;如果说,兰和律师知道这在法律上不可能,那么仍然要在自己的微博里公开发表,那就是表演,是为了欺骗社会大众。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分别规定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鉴于李某某案从李某某的方面看,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尽管网络上有人怀疑李某某的年龄);从受害人杨某的方面看属于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本案不可能进行公开审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作为艺人的梦鸽可以不懂法,但是作为律师的兰和不能不懂法!

其次,声明称“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这就更不伦不类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受害人杨某的隐私,梦鸽女士如何有权进行勇敢的替别人抉择呢?更何况,即便是涉及到“李冠丰”的隐私,梦鸽女人也无权抉择,因为即便是监护人也无权作出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这个作为律师的兰和难道不懂吗?

另外,无论是从行文,还是从遣词用语上,这篇声明都毛病很多,颇有辱起草人的文化水平。且不说“公众”和“舆论”能否并列,我也从来只听说过经受“历史的检验”,还没有见过“接受历史的检阅”。

另外,这篇声明对于案件审理以及社会舆论的指责,也很有贼喊捉贼的意味。声明称“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那就是暗示现在对于李某某案的审理过程偏离了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如果果真如此,那就是审理法院存在问题,作为李家的律师就应该指出现在法院违规在何处,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兰和律师在声明之外,又指责公众存在对于“公众对其(李某某)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那么,试问这个误会是怎么形成的?就是在本案的庭前会议刚结束,兰和律师不就急忙发表了那篇措辞模糊的微博,误导社会公众,以至于本案的审理法院不得不出来澄清事实吗?而兰大律师却又抖机灵说是社会误读了他的声明内容,试问,到底是公众的理解力差,还是兰大律师表达能力差,还是兰大律师故意制造误解呢!

最后,一个瑕疵是网友们指出来的,那就是梦鸽是个艺名,其真实姓名是“刘清娣”,何以提交法院的申请却署名“梦鸽”,不知道这是兰和律师的疏忽,还是梦鸽女士的顽强坚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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