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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服务建议书

(2013-03-02 02:37:04)
标签:

唐红新

律师

法律咨询

杂谈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服务建议书 

一、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一个企业的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将会享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 驰名商标是一种极高的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是对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一种高度评价,中国消费者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可程度相当高。

  • 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假冒侵权,因而法律对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保护的力度更大;驰名商标也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经中国主管机关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在任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遭到侵害时,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如果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保护请求,那么,在中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也将是该国主管机关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 政府对驰名商标有奖励性政策

    比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在我国几乎第个省以及地级市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 概念: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优缺点:优点是,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比较低;缺点是,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目标商标)在公告期中,这种机会很少;如果特意先申请一个目标商标,可操作性也不强,因为目标商标直接被驳回法可能性很大,从而无法进入公告期。而且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一年多的漫长期间等待。 

    2、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 概念: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因,有人认为侵犯了他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他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优缺点:优点是,同第一种途径;缺点是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并且在五年的争议期内。目标商标更加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两年多的时间,才有可能提交驰名商标申请。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向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优缺点:优点是,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不需要寻找目标商标,不专门针对任何人单位,不会引起和第三方的争议;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或注册商标;自己完全可以掌控,自行把握,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2005623日公布的64驰名商标,有59个是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目前这种方式成为申请的主要途径。缺点是,涉及的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中的协调、配合。  

    4、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前述三种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一套不同的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在诉讼案件中并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尽管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已经有了好几年,但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很多。
  •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3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三、结论

    如果ITL公司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那么此次CSI公司侵犯ITL公司相关的商标权的行为对ITL申请驰名商标其实是一个机会,理由是:

    1、目前在中国可以通过四个途径申请驰名商标,而大多数是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申请成功的;

    2、从申请途径来看,ITL也只满足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因为前两条途径的条件是需要有侵犯ITL商标的他人的商标被初审公告或者已经注册成功;而第四条途径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会认定。 

    综上所述,建议ITL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CSI侵犯商标权案件时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即上述第3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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