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服务建议书
(2013-03-02 02:37:04)
标签:
唐红新律师法律咨询杂谈 |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服务建议书
一、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
- 驰名商标是一种极高的荣誉称号
- 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保护
- 政府对驰名商标有奖励性政策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 概念: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优缺点:优点是,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比较低;缺点是,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目标商标)在公告期中,这种机会很少;如果特意先申请一个目标商标,可操作性也不强,因为目标商标直接被驳回法可能性很大,从而无法进入公告期。而且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一年多的漫长期间等待。
- 概念: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因,有人认为侵犯了他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他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优缺点:优点是,同第一种途径;缺点是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并且在五年的争议期内。目标商标更加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两年多的时间,才有可能提交“驰名商标”申请。
-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 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优缺点:优点是,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不需要寻找目标商标,不专门针对任何人单位,不会引起和第三方的争议;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或注册商标;自己完全可以掌控,自行把握,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64个“驰名商标”,有59个是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目前这种方式成为申请的主要途径。缺点是,涉及的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中的协调、配合。
-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前述三种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一套不同的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在诉讼案件中并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尽管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已经有了好几年,但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很多。
-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第3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