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恶意欠薪可判3年刑”司法解释
让讨薪者子女失学最高判7年
就要过年了,这段时间成了劳动者讨薪的高峰期。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对恶意欠薪者,可判3年刑。
哪些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拖欠多少劳动者、拖欠多少钱及拖欠多长时间就能认定为犯罪呢?日前,晚报记者采访了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他对该《解释》进行了解读。
解读1
逃避支付 虚构债务就可认定
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有4种情形就可认定为逃避支付: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二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四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解读2
数额范围 欠薪3月达5000元就可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以上行为最高可判3年。
解读3
后果认定 造成劳动者子女失学将判刑
司法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达到以上标准最高可判7年。
解读4
责令支付 提起公诉前支付有望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如欠薪单位或者个体老板要想得到从轻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解释》中明确,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前也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解读5
讨薪找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在被欠薪的人群中,当事人会遇到一种情况,自己被老板拖欠了工资,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刑法修正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本罪是新增罪名,立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里面,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其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具体分析
(一)构成恶意欠薪罪主观上应是“恶意”。行为人应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足额的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能构成本罪。这里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保障劳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三)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罚金,“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是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另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我认为应当是“恶意欠薪”行为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有自伤自杀行为,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当然如果达到故意伤害的标准还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造成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激事件等。
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严厉惩治的同时,修正案八又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也对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不仅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还有一个条件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处理问题。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施行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后,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根据其情节判处罚金。另外,本条规定没有限定罚金的数额,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防止犯罪,但从另外一个层面上也可能导致法官的审判权的滥用。
总之,“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部分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的实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本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前置条件,首先“政府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条文中没有明确。其次,如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不责令支付,对于行为人如何定罪?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的立体现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劳动者“讨薪难”的问题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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