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阳光私募基金索赔第一案
(2011-12-10 22:30:45)
标签:
股票 |
4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指对鑫鹏监管失职
核心提示:是什么原因让4位处于身处弱势的投资者不远千里奔赴深圳,试图挑战华润信托这家庞大的金融机构呢?
2009年12月4日,4名来自四川的投资者,与中国最大的私募信托平台——华润信托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簿公堂,这也是中国阳光私募发展几年来,中小投资者状告信托公司的第一案。
是什么原因让4位处于身处弱势的投资者不远千里奔赴深圳,试图挑战华润信托这家庞大的金融机构呢?4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卢律师表示,他在接手本案后,发现鑫鹏1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违反“一法两规”的问题,同时也违反了《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的多项条款。而华润信托却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完全不顾投资人利益,存在严重失职,更谈不上谨慎管理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一笔委托就超过上限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给卢律师以及诉讼人胡女士等的对账单,鑫鹏1期第一笔转入的资金为5755万元,这也就是鑫鹏1期成立时的规模,时间是在2008年1月2日。
但在次日也就是1月3日,鑫鹏1期就有一笔委托买入金风科技,买了85000股,买入价是143.1129元,买入金额为1216.46万元,这笔买入占到信托规模的21.137%,这显然已超出10%的单只股票买入上限。“按照合同约定,单只股票的持有上限不能超过10%,第一天买入就违规了。”卢律师认为,华润信托不但没有通过防火墙的方式将这笔买入进行隔离,而且事后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及时让阮杰降低仓位。此后阮杰依然没将风险防范放在眼里,继续大幅度超上限持股。而华润信托对此也同样视而不见,继续失职。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截至2009年7月22日的对账单显示,当日鑫鹏1期的总资产已经亏损至965.9万元。那天鑫鹏1期账户持有的股票仅为4只,分别是上港集箱、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中国联通,4只股票的市值分别为230.08万元、278.16万元、358.155万元和44.187万元,其中前3只股票均远远超过持仓上限。“几只股票同时超过持仓上限,显示阮杰和华润信托的相关人士根本不顾规定,这是严重失职,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卢律师说。
指华润信托多项失职
“如果华润信托能够尽职对鑫鹏1期进行监管,那么也不至于出现今日的巨额亏损。”卢律师认为,作为鑫鹏1期产品的受托人,华润信托并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从而导致了胡女士等多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卢律师认为,《计划书》宣称管理信托财产时应有投资计划书、投资股票名单的筛选等投资程序,但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华润信托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投资程序即委托鑫鹏公司随意买卖股票,该行为与《计划书》宣传不符,属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现在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交易计划书,说白了就是阮杰想买啥买啥,想卖啥卖啥,有很大的随意性。看他的交易记录每天都是满仓,还超过单只股票买入上限。”卢律师表示,在开庭时华润信托方面根本无法提供鑫鹏方面的交易计划书,更谈不上股票池,这说明阮杰在操作时没有按照《计划书》中的相关程序来运作,就像一个大的散户在交易。
“《计划书》宣称华润信托方面有严格的风险监控、逐日盯市制度和止损制度,而实际上华润信托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宣传的制度来进行,否则如何解释鑫鹏1期长期超上限持股,如何解释总资产亏损近70%?”卢律师说,从《计划书》来看,写了严格执行止损制度却没写具体的比例,也应该属于欺诈。
此外,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成都进行公开、异地推介信托产品,以及华润信托未审核原告等4名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等多项失职,也被卢律师认为是违反了“一法两规”。
4起诉人期望公正结果
在谈到这场诉讼官司时,4名起诉人也表达了获胜的信心。
“我们在当地咨询了西南财经大学研究《信托法》的专家和律师、到北京请教了起草《信托法》的教授,他们的一致看法是鑫鹏1期的宣传、销售是存在问题的,华润信托应该为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负责任并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4名起诉人之一的杨女士说。
“这个案子因为没有先例可以借鉴,所以我们也做好了打算,如果这次不能获胜,我们将继续上诉。”另一名起诉人胡女士表示。
一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目前全国的信托从业人员都在高度关注着这个案件的进程。从他个人而言,阮杰满仓进出式的操作无非是为了更大地获利,但是在暴跌中满仓,只能说明其操作水平有限。“但华润信托在监管过程中的确存在重大失职,比如对阮杰持股超过上限的监管,这是难以被原谅的。”但他也表示,由于是以信托产品委托人的身份状告信托公司,这在国内还属于第一例,其结果尚难判断。
无论这场官司最后的宣判结果如何,都将在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而对于4位中小投资者状告一事,华润信托将如何回应,请继续关注。
律师访谈
希望返还投资人募集资金
4位中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卢律师在本周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的专访,他表示,希望能为委托人拿回投入的本金以及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
NBD:为何这次起诉的对象是华润信托,而不是阮杰和他的鑫鹏投资公司?
卢律师:因为我们与鑫鹏没有合同关系。鑫鹏是受华润信托的委托,他的一切民事行为都由华润信托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华润信托找鑫鹏还是找赵丹阳来作投资顾问,那是华润信托的事情,但是法院希望找鑫鹏来把事情弄清楚,所以法院主动追加了鑫鹏作为第三人。
NBD:目前鑫鹏1期的净值持续在30多元运行,为何在亏损约70%的情况下,今年7月的总资产仅965.9万元,该信托产品却没有清盘?
卢律师:从今年7月的规模来看,鑫鹏1期的总资产已经不足1000万元,根据《报告书》的规定,连续一年规模低于2000万元就应该清盘了。当然,目前我们没有从华润信托方面拿到准确的数字,不好判断。但就我个人而言,从鑫鹏1期最近的净值来看,持续低于2000万元的时间应该会有一年了,基本达到了清盘的要求。如果已经达到清盘要求而没有清盘,就是华润信托方面监管的原因了。
NBD:你们希望获得的赔偿是什么?你预计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是怎么样?
卢律师:我们希望能为委托人拿回投入的本金以及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规,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判决结果不好预测,但依照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华润信托方面有违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华润信托来承担。具体华润信托和鑫鹏之间如何承担,就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了。
华润信托回应投诉门 否认鑫鹏1期存在欺诈
针对4位投资者起诉指责华润信托在与客户签订“深国投·鑫鹏1期”资金信托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华润信托昨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给予回应。华润信托表示,其在“深国投·鑫鹏1期”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直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存在欺诈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
“说欺诈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两年前,四川的三位投资者均以100万元的现金认购了华润信托旗下的深国投·鑫鹏1期,但目前净值仅剩下38.39万元,投资者们认为华润信托“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有严重的欺诈行为,且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有严重过错”,因而请求法院撤销信托合同进而让华润信托返还本金及利息。
对此,华润信托表示,投资者与华润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由投资者亲笔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华润信托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陈述或保本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均签署了认购风险申请书。信托文件对投资风险的揭示是充分的。原告方将证券市场的客观风险及自身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导致的亏损以“欺诈”的名义完全归咎于华润信托,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虽然华润信托对净值下跌造成损失也表示遗憾,但投资者应当本着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所签署的风险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承担该等投资风险。”华润信托副总裁路强说。
“投资比例超20%不违反合约”
信托计划投资仓位违反合同约定是三位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中明确规定,“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比例已被突破。
对于这一“污点”,华润信托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何特解释说,虽然信托文件确有10%的限制,但在投资限制的相关法规早在2007年就被废止。也就是说,投资限制的法规被废止后,根据合同,信托计划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可达100%。但华润信托从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将其投资比例更改为“除非受托人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并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生效后,若单一股票投资额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须向华润信托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投资者指出的鑫鹏1期信托计划投资的个别股票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已经过公司的审核批准,并未违反信托计划的约定。”何特说。
“信托计划没有约定整体止损”
除投资比例外,华润信托是否对信托计划设立止损制度也是三位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的重要依据。在投资者看来,鑫鹏1期信托计划未能及时止损,受托人华润信托也没有止损制度,因而造成了投资者巨大损失。
对此,华润信托回应称,首先,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鑫鹏1期信托计划没有约定信托进行整体止损,仅约定了投资单个品种(单只证券)的止损,因此,受托人无权进行整体止损操作;其次,依据信托文件止损制度的规定,只有对投资顾问提供了止损点的单只证券,受托人才可以执行相关止损操作,而对于未提供止损点的,受托人需与投资顾问协商后,就是否执行原先订下的中期持股策略确定后,方可进行止损操作。这些都是信托文件所严格约定的,受托人不得随意变更操作程序。
“事实上,在发现相关风险后,我司已及时向投资顾问不断地进行了止损提示,投资顾问在收到提示后区别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止损的已经进行了止损操作,对不需要止损的,亦函复继续坚持中期持股策略,暂不进行止损操作。我司已经严格按照信托文件中的止损制度履行了相应义务,绝不存在投资者指控的‘受托人未履行相应的止损制度而造成亏损’的事实。”何特说。他同时强调,公司的止损制度也曾多次向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出示,原告方指称公司没有止损制度是没有依据的。
“不能以产品亏损与否来判定是否违约”
华润信托还就三位投资者提出的“满仓操作,高买低卖”,以及“踏空反弹行情”质疑作了回应。何特说,满仓操作只是基金经理风格和投资策略的体现。而“高买低卖”则是市场市场行情所致。众所周知,自2007年10月开始,股市出现了大幅剧烈下跌。在个股普跌的情况下,“高买低卖”是市场存在的普遍情况,并非是受托人和基金经理的过错。
对于鑫鹏1期踏空2009年行情,何特认为,因不同投资顾问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的信托产品业绩一定存在差异。同一信托产品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阶段中,表现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以产品亏损与否来判定产品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或违约。”
三投资者因不堪产品巨亏六成状告华润信托
华商报
日前,一场源于深圳福田却涉及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以下简称鑫鹏投资)的诉讼,在整个阳光私募行业引起强烈关注。三位四川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案情源于华润信托旗下“深国投·鑫鹏1期”,该产品正是由鑫鹏投资作为投资顾问。由此,鑫鹏投资总裁、“西部股王”阮杰,也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本次诉讼也再度引发了市场对于阳光私募的监管思考。
巨亏六成投资者称“无法忍受”
“实在无法忍受!我们才对簿公堂。”四川投资者杨女士给本报记者传真来了数十米长的传真件,提供了与华润信托的相关资料。
事情要从2007年12月的一天说起,四川籍的杨女士风尘仆仆地德阳市赶往成都,参加一个由深国投主办的信托基金推荐会。在推荐会现场,杨女士第一次接触到了信托产品——深国投·鑫鹏1期。“第一次只是听了讲座,第二次与一位名叫阮杰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随后,杨女士与其他几名投资者每人认购了100万元的“深国投·鑫鹏1期”。
当时或许谁也想不到,两年后,他们不得不远赴深圳与深国投打起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官司。2009年12月4日,这场充满了火药味的诉讼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如期开庭。四川的三位投资者持有的“深国投·鑫鹏1期”目前仅剩下38.39万元,亏损超过六成,投资者们认为华润信托“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有严重的欺诈行为,且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有严重过错”,因而请求法院撤销信托合同进而让华润信托返还本金及利息。
当然,华润信托对于上述指责坚决予以否认。
值得一提的是,阮杰曾在全国举行的各大实盘操作大赛中取得8项冠军、2项亚军和6项季军,也成为陕西阳光私募首单。
至此,这场远在深圳福田的诉讼,已经不只是华润信托与三位四川投资者的诉讼,更成了陕西阳光私募第一案。
投资比例成双方争执焦点
“深国投·鑫鹏1期的投资仓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0%”——这是四川三位投资者极力证明华润信托的一个违规之处,他们的依据来自于《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计划书中明确规定,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
据了解,2007年11月14日,华润信托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国投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限制的公告》,将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中约定,“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的限制调整为“除非受托人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
由于三位投资者的信托合同是在2007年12月上旬才与华润信托签订,按照上述公告意思理解,深国投·鑫鹏1期对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应由10%上升到20%。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深国投·鑫鹏1期的操作记录显示其持仓情况远远超过了20%之限。不过,阮杰本人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满仓操作快进快出”遭质疑
此次诉讼曝出之后,有关鑫鹏投资及阮杰本人也被抛上了风口浪尖。
而鑫鹏投资最被人所诟病的则是业绩的大跌。2007年12月20日,深国投·鑫鹏1期正式成立。然而生不逢时,随后A股见顶暴跌,深国投·鑫鹏1期从设立伊始净值便开始大幅缩水。
阮杰向记者表示,“介入时机错误是造成净值大跌的主要因素”,而在2008年4月的“致歉信”当中,鑫鹏投资也用“生不逢时”描述该款阳光私募成立时所处的环境。
当六个月的封闭期结束后,深国投·鑫鹏1期的净值已经从100跌至45.84,而到2008年11月20日时,深国投·鑫鹏1期的信托单位净值已经跌至31.72。
而自2008年11月20日起,A股呈现复苏反弹走势,沪深指数更是接连上攻。但在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期间,深国投·鑫鹏1期的净值由31.72微涨至38.39,涨幅为21%,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达到了67%。
而根据深国投·鑫鹏1期的操作记录显示,深国投·鑫鹏1期在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一个大特点便是满仓操作。粗略统计,在上述期间,深国投·鑫鹏1期账户上的资金余额有16次在1000元以下,最低时甚至只有58.89元,此外,快进快出的操作在操作记录当中多次出现。例如,2008年10月30日,深国投·鑫鹏1期斥资290余万元以4.16元/股的价格吃进70万股民生银行,次日,民生银行下跌,深国投·鑫鹏1期又以4.06元/股的价格将民生银行悉数卖出。
阳光私募适度监管
事实上,陕西阳光私募第一案并不只是鑫鹏的问题,甚至对于整个阳光私募行业或许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尽管借助信托通道,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说风生水起,但是私募基金的监管却是难言的尴尬,除了投资顾问的自律,信托公司并没有太多的手段来监管私募基金的运作。而一旦出现违规的情形,或许很难说得清。一位业内人士就开玩笑说,阳光私募其实是个没人管,说银监部门监管吧,该信托产品从事的却是证券投资,说证监部门监管吧,信托行业的监管却在银监会。
对于眼下处境尴尬的私募而言,被“基金法”规范,并被证监会适度监管,同样也是其自身所期望的,因为在私募自身看来,这是其逐步走向“阳光”,取得“名份”的重要途径。同时,因为一直以来私募游离于“基金法”规范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责任人,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因素,长期以往肯定将对金融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危害。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提出建议,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凡从事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必须持证从业。她说:“有了投资管理人制度,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而言,也有了一个衡量基金管理人素质的基础标准。”
值得庆幸的是,银监会近日下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现行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合作的证券投资业务模式予以了肯定,且在对“阳光私募”设置较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亦要求对私募基金经理进行备案。
从本次诉讼来看,阳光私募也有风险,股民投资时更需谨慎,不应盲目迷信所谓“股神”。
华润信托:早前曾名为深国投,有着“中国私募教父”之称的赵丹阳便是在这里发行了国内首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赤子之心(中国),时至今日,华润信托已成国内“阳光私募”的根据地,旗下共有80多支“阳光私募”。
本报记者独家对话阮杰,他称——
“有信心,半年后用净值说话”
“我刚刚从深圳回来。”昨日上午,西安南郊一间咖啡厅里,剪了一头短发的阮杰,这位曾经在全国十多次炒股大赛中获得冠亚军的“西部股王”,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是否具有资金运用资格?
记者:投资者质疑,鑫鹏投资作为与深国投签约的投资顾问,并不具备信托产品的实际操作权利?
阮杰:根据我们与深国投签订的《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甲方(深国投)有权授权证券经纪人或乙方(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操作。我们与深国投的合同约定,作为投资顾问可以进行操盘,整个行业都是这样操作的。
违规进行异地营销?
记者:投资者杨女士表示,是从成都某报纸上获知深国投·鑫鹏1期的推荐信息的;而且深国投·鑫鹏1期并未报知四川省银监局,属于异地违规销售,你如何看待这点?
阮杰:首先,当时我们在成都举行的是一个股票软件销售活动,并非基金推荐会。其次,杨女士等几名投资者是自己找到我们的,希望通过我们购买深国投的信托产品,于是我们就介绍他们与深国投签订了合同,他们是与深国投签订的合同,所以不存在异地销售的问题。
投资比例超过规定?
记者:四川三位投资者极力证明华润信托的另一个违规之处是深国投·鑫鹏1期的投资仓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0%。你们的投资比例是否违规?深国投·鑫鹏1期发行规模是多少呢?
阮杰:我们一直严格按照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超过资产总值20%的比例进行操作。这个比例是经深国投通知后确定的,这是我们内部操作方面的一些规定。
2007年11月时,华润信托就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国投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限制的公告》。公告称,“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
关于发行规模,按照深国投的规定,这个我们不便透露。
操作手法遭质疑?
记者:投资者认为,华润信托因为没有制定相关制度,比如止损制度,这是导致净值遭受损失的重大原因。你对此如何解释?
阮杰:进入的时机有问题,我们大概在6000点左右进去的,随后,大盘暴跌至1600多点,在股价上看来当然是高买低卖。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投资团队也发生了一些人员的变动,造成投资策略的不稳定。这两点是造成净值大跌的主要原因。我们与深国投的合同中有止损的规定,但没有设定具体的止损比例。
半年后用净值说话
记者:目前鑫鹏1期的情况如何?对于后市有何打算?
阮杰:我们新团队近期对个股的研判成功率很高。我有信心第二次辉煌,半年后看净值吧,我会用净值说话。希望我的客户们再忍耐一段时间,以前你们相信我,希望继续相信我,我有能力有办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在净值方面做到私募基金的前列。
名词解释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阳光私募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其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