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黑龙江七台河市押钞员当街枪杀市民案
(2010-04-30 11: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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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财产损失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员伤亡唐红新七台河市休闲 |
很早以前,著名作家郑渊洁就发出过警告:"如果不加强对押钞员的教育,押钞员打死守法老百姓的事,迟早会发生。"而今天,这类事件不但频频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继沈阳押钞员枪击储户事件后,本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又上演了血腥的一幕,押钞员枪击市民致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新华网法治频道今日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以案说法,剖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七台河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案件最新进展,通报称,龙江银行运钞车前往七台河振兴支行送款时,对支行门前进行暂时封闭,当时押钞员牛某持枪在运钞车旁看护警戒,过路人死者武某要强行通过押钞员守护的警戒区,牛某劝其称该区域已被暂时封闭请绕行,武某不听劝阻仍要强行通过,押钞员牛某上前阻止,两人撕扯发生冲突,冲突中武某将牛某打倒在地。这时另一名押钞员从支行内走出,看到武某正在与牛某厮打,上前阻止未果并被武某打倒,牛某见冲突升级鸣枪示警。听到鸣枪后,武某没有停步,又冲向牛某,将牛某打倒,牛某倒地后开枪,武某中弹死亡。
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我国《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表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权依法携带使用枪支。
具体到本案中,押运员牛某是否有权使用枪支,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押运员资格、是否合法的配备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市、省两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此外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持枪证。
如果牛某符合上述规定,取得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资格,那么其在案发时有权持有和依法使用枪支。但是其是否有权开枪还要看在整个事件中是否有开枪的必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案情,武某的暴力行为针对的是押运员牛某,且其未携带凶器或其他武器,徒手厮打。实施暴力的仅武某一人,而押运员却是多人,一个武某面对多个训练有素的押运员,在徒手厮打的情况下,武某的袭击是否能够危及牛某或其他押运员的生命安全呢?一般人都会做出否定的判断。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牛某在不该开枪的情况下开枪,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性质已经改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牛某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其持有和使用枪支的行为为非法行为,那么对其行为性质的分析将分为两种情况,(1)平时携带枪支的行为,为非法携带枪支,涉嫌的罪名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2)案发当日携带枪支并开枪射击的行为,为非法使用枪支的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能否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认定一行为为防卫过当,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呢?正当防卫行为在表面上符合不法侵害的构成特征,但是其行为目的,即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至于在防卫过程中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不是防卫目的,只是实现防卫目的的手段。
本案的牛某与武某并不熟悉,也无任何利害关系,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实施枪击行为的原因是武某的不法侵害,牛某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进行防卫,其防卫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对于武某的死亡其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即明知其开枪的行为可能造成武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牛某的杀害被害人武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防卫过当(新名词:真实案例,被告人:张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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